(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
(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六)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防雷工程是指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直击雷防雷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直击雷防雷工程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是指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的总称。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