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深圳市从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近30家,防雷检测市场由于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企业良莠不齐,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办法》是切实履行赋予气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加强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二)《办法》为规范和管理防雷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手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防灾减灾工作中一项基本的技术服务,随着防雷检测体制改革,防雷检测单位的多元化,规范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有利于促进防雷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促进防雷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体现了“两个明确”“两项规范”“一个强化”的特点。其中,“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义务,二是明确了质量考核判定规则。“两项规范”,一是规范了质量考核组织和方式,二是规范了质量考核程序和内容。“一个强化”,强化了质量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一)质量考核的定义
质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资料审查和项目验证方式评价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质量,并出具质量考核报告的行为。
(二)质量考核方式
1.资料审查,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当赴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2.项目验证,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情形)的现场复核检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或实施考核人员独立检测两种形式。
(三)质量考核内容
1.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2.项目检测人员是否具备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报告中是否为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3.项目检测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等;
4.项目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5.项目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6.项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8.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9.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10.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四)考核结果判定
1.当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
2.当考核内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当存在一项(含)以上A类考核要点或四项(含)以上B类考核要点不合格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
4.具有三项(含)以下B类情形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视为严重不合格: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拒不配合质量考核的;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五)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质量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检测单位撤回该检测报告,限期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